行政相对人名称 | 朱玉 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唐农(渔政)罚〔2025〕13-2号 |
违法事由 |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|
处罚类别 | 1、没收渔获物;2、罚款 |
处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; 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; 《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(2024年修订)》(冀农规〔2024〕2号)(渔政部分) |
处罚内容 | 1、没收渔获物(杂鱼货)1.5千克(已通过掩埋的方式先行处置);2、罚款220元 |
处罚决定日期 | 2025年10月28日 |
处罚机关 | 唐山市农业农村局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