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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2026年伏季休渔政策明白纸

发布时间: 2026-04-30 13:04:04

广大渔民朋友及渔业相关从业者:


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(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,以下简称“新渔业法”),养护海洋渔业资源,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,现将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一、休渔时间

2026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;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,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。

二、休渔海域

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。

三、休渔对象

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,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。

四、休渔要求

(一)按时回港休渔。所有应休渔船须在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休渔,严禁我市籍渔船在省外休渔。

(二)通导设备管理。渔船在停泊、移泊和航行过程中,须始终保持AIS、北斗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,严禁擅自关闭、屏蔽、拆卸、出借和转让通导设备。

(三)划定区域停泊。须在划定的休渔区域内定点停靠,不得擅自转移或离港。

(四)禁止携带网具。坞修及往返、转港期间,渔具须捆扎封存于船舱或上岸集中保管,严禁携带违规网具出海。

(五)坞修转港审批。因船舶维修确需转港的,须提前10日提出申请,提供坞修合同,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转港坞修。坞修结束后须及时返回原休渔渔港,并向转港批准机关报备销号。

(六)钓具渔船管理。鼓励自愿休渔,未休渔的须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等管理制度。

(七)辅助船同步休渔。不得为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渔船提供收购、运输、补给等服务。

五、法律责任

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,最高罚款可达200万元,请广大渔民朋友务必知悉并自觉遵守!

(一)严格遵守回船籍港休渔规定。对于伏休期间未按规定返回船籍港休渔的应休渔船,根据新渔业法第七十八条,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、禁渔期的规定航行、停泊的,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(二)严禁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。根据新渔业法第七十八条,有违反禁渔区、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情形的,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和渔具,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吊销捕捞许可证,可以没收船舶。

(三)严厉打击“三无船舶”非法捕捞。根据新渔业法第七十二条,无渔业船舶证书、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,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、渔具和船舶,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。

(四)严禁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配套服务。根据新渔业法第七十三条,明知是违反禁渔区、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或无渔业船舶证书、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,仍向其提供供油、供水、供冰等服务,或者代冻、转载、运输、收购、加工、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,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和渔具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(五)严禁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。根据新渔业法第七十八条,有使用禁用的渔具、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情形的,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和渔具,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吊销捕捞许可证,可以没收船舶。

(六)严禁在禁渔期、禁渔区违规垂钓。根据新渔业法第七十八条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违规垂钓的,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和渔具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(七)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保存作业日志。根据新渔业法第七十四条,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有未按照规定如实填写、保存作业日志情形的,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六、违规举报

欢迎广大渔民朋友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。

举报电话:0315-2238245。


唐山市农业农村局

2026年4月30日